原告广昌县大*******(以下简称大鹏物流公司)诉被告锦太洋(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太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鹏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锦太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鹏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至12月运费人民币515266元及其利息19775.1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期利率标准,自被告确认运费之日起分别暂计至2022年12月10日,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运费本息共计535041.16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合同期一年(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运费以报价单...(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