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与李*、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刁**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京7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执行对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0年与范**的妹妹范美俊签署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此后续租2012年12月17日范美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及原告弟弟刁玉山分别借款44万和10万元整,合计54万元,约定2013年7月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因范美俊诈骗无力归还,范美俊将该房屋质押给原告,以房租抵利息2014年,范**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要求原告腾退案涉房屋,昌平法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