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李*因与被上诉人冯*、胡*及原审被告内蒙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冯*、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内蒙古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内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厘2计算的部分判决;2.依法改判为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厘2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