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市希************(以下简称希望驾校)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望驾校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望驾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希望驾校与陈**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陈**支付希望驾校所欠租金192,000元,后期租金支付至法院判决实际解除租赁合同止,并按照3分月利息支付利息直至租金及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希望驾校法定代表人郭*与陈**签订了租赁合同,希望驾校将位于希望驾校内的厂房出租给陈**,主体面积约为2400平方米,后来根据陈**要求又加盖配套办公用房250平,总计面积约2650平,租金前三年按10元/平计算不递增(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第四年按每月/平递增5%(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第五年按上一年的总租金递增10%(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2020年6月15日希望驾校与陈**对账,陈**应付希望驾校55,000元,对账后陈**在2020年7月7日、2021年10月7日,2021年11月12日分别向希望驾...(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