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8月8日,赵**驾驶车牌号为冀a9××**(实际所有人为凤鑫公司)/晋c××**(实际所有人为赵**)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乡村道由东向西行至省道511与黄瓜岭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s511由南向北张怡华驾驶车牌号为冀冀b8××**冀冀b××**实际所有人为张贵安)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赵**负全部责任。
张贵安实际所有的车辆冀冀b8××**在原告处购买车辆损失险(保额170400元不计免赔额),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张贵安依据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关系起诉原告,经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号判决原告赔付张贵安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85930元。2021年6月8日,原告将85930元赔付至张贵安银行账户。另查明,冀冀a9××**晋晋c××**辆在被告太平...(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