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174116.76元。根据署名为原告的医疗费发票原件进行审核认定,原告补牙费用根据鉴定时确认的2颗牙齿存在冠折并有修复体脱落的事实,酌情按4颗牙的费用认定(即补牙费用的4/8),住院医疗费中的伙食费属于重复计算项目,应予扣减,被告联合公司主张拒赔非医保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66日×100元/日)。
3.营养费3600元(120日×30元/日)。
4.误工费40000元(240日×5000元/月÷30日/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按5000元/月标准计算。
5.护理费17638.92元[66日×69228元/年÷365日/年+(120日-66日)×69228元/年÷365日/年×50%]。
6.交通费2000元。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
7.残疾赔偿金570144元(71268元/年×20年×40%)。
8.残疾辅助器具费328000元[小腿假肢40000元×(20年÷4年)...(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