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诚帮公司辩称,被告吕**与本被告为挂靠关系,本被告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住院日用品费,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应当由被告吕**承担;其余费用,同意被告中银公司意见,其中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应由被告中银公司赔偿。
被告中银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吕**、王**、原告承担主责、次责、次责,三人责任比例应为6:2:2,故商业险同意承担60%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无异议;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非医保部分不同意赔偿;医疗辅助器具费,没有处方或医嘱,不同意赔偿;营养费,认可2,700元:30元/天×90天;物损费,未提供凭证,由法院酌情处理;住院日用品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仅限其自身的损害赔偿),...(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