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庾*、梁**、桂林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桂林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庾*、梁**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庾*、梁**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xxx);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庾*、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960元、利息17,465.40元、罚息397.23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加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诉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幅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本文书还有4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