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诉至本院,诉请(变更后):被告刘**偿还原告代位赔偿款1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廷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舟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孟*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12月14日,被告刘**驾驶的×××号车与投保于原告公司的案外人朱*龙驾驶的×××号车以及案外人柯少挺驾驶的×××号车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2公里(高桥镇通途西路与乡城大道交叉路口)发生碰撞,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号车主为朱*龙,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经原告就案涉×××号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确...(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