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果品等级差价10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5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56.0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人工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5年1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好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经协商与被告达成合意,按照8000元/吨的价格向被告收购品质为一级的沙棘果两吨,后被告以运费太贵为由,以优惠1000元的条件让原告加购两吨,原告同意,上述货物于2025年1月11日从河北张家口市沽源县装车发出,原告于1月11日晚向被告付款32100元。但原告收到上述货物后,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被告展示的货物品质不一致且含有很多杂质,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还沙棘果等级差价款450...(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