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邓**、邓**诉被告林**、深圳市富*********(以下简称“富海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翟**,被告富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已到庭,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516462元(死亡赔偿金240590元、丧葬补助金6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627元、公证费550元、交通费39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本文书还有1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