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汪**、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限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后,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和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56006.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扣除其领取的社保部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1日6时56分许,汪**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重庆市荣*区xx路1km+100m处与钟**驾驶的渝d29x**号摩托车相撞,造成钟**和汪**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荣*区交警大队认定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无责。汪**的车辆在中国某保************购买力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因原告伤...(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