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广州市闽*******(下简称“闽钢公司”)、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闽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被告张*,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闽钢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190000元、利息25274.86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6.375%计算罚息);2.被告闽钢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被告张**被告闽钢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张*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房[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8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7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张*提供抵押...(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