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与李*某、陈*诉被告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予以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内租金9688.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14.8%计算的逾期支付免租期租金的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6月8日为203.1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房屋交回之日的租金(日租金按53.8元计算,暂算至2022年6月8日为1237.4元);上述暂合计为11129.0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原告邓**与被告邰*签署《商铺租赁协议》,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广场xx号商铺,面积为64.5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