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百仕欣饮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欣饮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喆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百仕欣饮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仕欣饮料公司支付钱*2000年3月7日至2021年8月1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2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钱*不存在“辱骂、羞辱领导或同事”的行为。钱*举报公司领导贪污腐败行为需要直接面对集团领导,钱*职位为采购部叉车班长,没有其他途径接触集团领导,只能在视频会议时举报,百仕欣饮料公司的员工一直阻挠钱*进入会议室,并未给钱*机会反映情况,才引起钱*情绪激动。钱*只是想进入会议室反映情况,虽然情绪激动,有不文明的用语,但并没有针对领导或同事进行辱骂、羞辱,未达到侮辱对方人格或者名誉的程度。从行为动机看,钱*向集团领导举报情况,系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表达合理诉求;从行为方式看,钱*并无其他途径接触集团领导,其认为集团领导在会议室参加视频会议,因此才想进入会议室,但百仕欣饮料公司三名员工只是一味的阻挠,致使钱*情绪激动;从行为后果看,钱*举报属实,应属于被鼓励及倡导的。虽然钱*以进入会议室主张权利的行为存在不妥,但未有证据显示钱*的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没有采取不法...(本文书还有5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