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等合计130866.55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2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2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