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毛**、余*、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毛**、余*归还贷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的贷款利息2436.43元,罚息117758.69元,复利155.01元,本息总计1920350.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毛**、余**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1132元;以上合计1961482.13元;3.请求判令毛**、余*按照年利率8.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9日,原告与毛**、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毛**、余*贷款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元),用途为资金周*,贷款期限壹拾贰个月,具体放款日期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确定的日期为准。贷款年利率...(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