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为与被告徐*、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诉请判令(变更后):一、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8568.8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二、被告徐**被告某公司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徐*、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10月11日16时01分许,被告徐*驾驶xxx号牌小型面包车在宁*市海曙区苍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白杨*交叉口遇黄灯仍直行通过时,在与苍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由原告驾驶的宁*0682809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