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芦苞支行)与被告王*、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芦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芦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赵**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2768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1223.1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6.8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2元、复利0.34元,本息合计128954.7元。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137.05个基点计算,并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遇lpr调整,则罚息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2.判令被告王*、赵**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本文书还有4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