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与上诉人何**、魏**、何**、何**、陈**、何**、陈**、何**、何**、申**(以下简称何**十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4)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4)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81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各个被上诉人阻挠施工的视频、第一次施工时的农村建房合同书、农村建房终止合同书、发票、第二次施工时的农村自建房合同、原告儿子吕**向施工方赵*军转账的凭证、赵*军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并申请证人赵*军出庭作证来证明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各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为8100元的事实。关于上诉人主张损失的基本事实:上诉人何**在翻建案涉老房过程中,被上诉人进行阻挠,导致施工队无法进行施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损失及沙子、水泥等材料损失共计8100元。具体为第一次施工时,用工损失及材料损失合计4100元,有第一次施工时的农村建房合同书、农村建房终止合同书、发票予以证明;第二次施工时,用工损失及用料损失合计4000元,有第二次施工时的农村自建房合同、原告儿子吕**向施工方赵*军转账的凭证、赵*军的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各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8100元损失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4)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8100元。
何**等十人辩称,上诉人何**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何**的上诉。其他同我方上诉状。
上诉人何**等...(本文书还有8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