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287854.78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芮*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芮**原告某**贷款35万元...(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