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孔**、中某股份*********(以下简称人某兴化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孔**,被告人某兴化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某兴化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67096元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孔**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13时许,孔**驾驶苏m×××**小型客车,沿46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化市465省道19公里500米路段转弯向南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分别于2020年9月6日...(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