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信用卡中心、郭*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3)粤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黄**,被上诉人某**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信用卡中心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信用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信用卡中心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也没有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请求张*承担保证责任,截止至一审立案之日,保证期限早已届满,张*无须对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改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担保函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将本案的保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为...(本文书还有5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