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依被告陈**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李**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1980.92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日13时25分许,被告陈**驾驶闽cx××**号小轿车(附载原告李**)行使至事故路段,右前轮胎爆破致车辆失控驶向路外碰撞建筑物后翻车,造成原告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由惠安县东岭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送至解放军第910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肺挫伤、胸骨体骨折、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陈*性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本文书还有3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