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市昌*******(以下简称昌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景联*******(以下简称景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景联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首先是因为景联公司原因造成生产延误,景联公司要求重新确定合格证版本,又提出胶带上要有中国制造字体,才导致昌仕公司在2020年9月3日通过微信提出全部完成不了,昌仕公司按约不承担责任;生产完成后,景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预约第三方尾查检验合格出运的要求,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导致本案纠纷产生,景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应成立。
景联公司辩称:产品合格证的制作是昌仕公司作为生产厂家的应有义务,本案系昌仕公司没有按约完成大货生产任务导致根本违约,产品合格证、胶带等不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影响根据合同约定,昌仕公司没有按约履行生产大货的...(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