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兰州泰和*****(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6日的货款本金共计525568.2元;2.判令被告泰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8706元,并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3.判令被告俞*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泰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泰某公司供应水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泰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泰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25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泰某公司供货共计961856.2元,被告泰某公司向原告已付货款436288元,剩余52...(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