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郑**、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立即偿还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lpr的四倍计算);2.郑**赔偿张**律师代理费损失2.6万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郑**承担。后庭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郑**立即偿还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lpr的四倍计算);2.郑**立即偿还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85%的四倍计算);3.郑**立即偿还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本文书还有4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