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3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于202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和被上诉人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叶**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支持张**转账给叶**备注有“出借”字样的20000元,其余款项都确定为赠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依据叶**陈述的“当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判定“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向其转账的金额系赠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不认为是赠与,叶**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一审法院认为张**主张偿还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适用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2.张**与叶**不存在情侣关系或恋爱关系,双方在一起吃过饭,叶**不可能不知...(本文书还有4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