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蔡**、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1639.54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另行主张);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0日16时8分,被告蔡**驾驶冀aa××**汽车,沿团贾线(石**)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香庄彦丽彩钢门前路段超车行驶时,将正在步行由东向西穿行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行唐县中医...(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