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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湖南某某*******************、郸城县某*********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豫1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郸城县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贵院查明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放弃社保的行为违法,协议无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入职的自愿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故此不得向被上诉人要求交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对法律认识存在偏差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就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该承诺书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被上诉人应及时为上诉人补缴社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自2021年3月23日入职,于2023年4月6日向被上诉人提交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文书还有53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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