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东里**号楼5门402号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交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2012年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东里**号楼5门402号房屋。2016年6月18日,被告与原告之子吕*典登记结婚,就暂时用此房屋居住。在此之前该房屋的租金一直是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原告现居住在老父亲遗留的一间狭小的房间里,原告现在已身患多种疾病,急需医疗费,但是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并拒绝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答辩称,不同意对方诉求。房屋是原告提供给被告和其夫吕*典的婚房,符合传统风俗习惯。被告和吕*典从2016年到今天都居住在案涉房屋,原告真实意思...(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