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贾**、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贾**,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支付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7615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贾**驾驶皖a2××**号(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舒城县龙潭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管大队”路口处左转弯时,原告陈*驾驶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潭北路由西向东直行至此处,两车相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第341523**********28号道路交...(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