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诉被告北京世纪********(以下简称世纪凤美公司)、牛**、第三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世纪凤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第三人中行东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之间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99万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案外人北京中融嘉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想办理贷款,担保公司表示可以办理,还和原告签订了中介协议,不过协议没有给原告。之后担保公司让原告和世纪凤美公司签订涉案《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之后被告和担保公司对银行谎称原告与世纪凤美公司...(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