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腾丰******与被告海南恒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腾丰******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恒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腾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1140.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39114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4日为25658.7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被告与原告商**原告处购买建筑工程材...(本文书还有1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