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罗**、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款214872.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在湘d×××××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并在此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在湘d×××××号车辆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4659元;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由被告罗**赔偿给原告);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2日14时25分许,被告...(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