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上诉人曾*及原审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太平某公司)、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曾*赔偿蒋**146532.15元,不服金额为21833.7元,应以21833.7元计算上诉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曾*承担。
针对蒋**的上诉曾*未作答辩。
曾*上诉请求:1.改判曾*无需支付蒋**被扶养人生活费2816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蒋**承担。
针对曾*的上诉蒋**辩称: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方法存在错误,依据粤高法发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第十三条:被扶养...(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