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9000元及利息356.5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356.5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原告应被告邀请从事幼儿园教育培训,原告又将自有的电视、演讲桌及各种书籍等用于教学,2023年3月原告不再从事培训教学,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2023年7月8日,双方经协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培...(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