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3年6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女,1987年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陈*、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关乎两个借款法律关系,一是我出借给被上诉人的50万元,被上诉人并没有偿还本金,仅支付了148,000元的利息;二是我借给给陈*与案外人耿**合作项*的60万元,一审我已举证“陈*、耿**合作项*的财务凭证”及银行流水、公证书等,证实是合作项*的财务人员黄某,在孟*(陈*的出纳)、耿**的签批后,从项*共管账户上归还了我698,833.32元本息。其次,案涉的50万元,我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6%,年化利息19.2%,那本金50万元一年的利息应为96,00...(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