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林**、林**因与被上诉人宋**、一审被告李**、一审被告福建省三************(以下简称“宏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林**、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审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审被告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林**、林**的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陈**、林**、林**无须承担支付运输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2.由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2017年汽车运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该手写材料存在多处涂改,第3、第4的金额、第7的名字、落款的时间均有涂改。抬头“2017年汽车运费明细”明显与1-10行的字体不同,1-10行“金额及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明显与前面的名字、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等笔迹的粗细不同,不是同一支笔同一时间形成,“下洋恒大土方运输”几个字明显是后添加的,还有多次重复书写的印记。在一审庭审中李**主张是“张红”所写,但“张红”并非本案当事人,也没有到庭...(本文书还有5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