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华人寿*************,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4**楼。
负责人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诉被告新华人寿********(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保险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华保险公司、新华保险湖南分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何**确实存在既往病史,且原告何**既往病史与现病史具有高度关联性。原告何**在投保时针对既往病史,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根据原告既往病史及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可以拒绝理赔,不退还保费。原告在多家保险公司存在投保的事实,请法院考虑...(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