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兰州市城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兰州市城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163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朱*先驾驶朱**所有的鲁q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沂新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与王*香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朱**车辆损坏。因事故现场无交通监控,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书无法确认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鲁q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共计16321元,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予以支持。
人民财产保险兰州市城关支公司辩称,鲁q7××××号事故车...(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