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辩称,1.根据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园建工程(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可知,某乙公司施工主要***小区道路地面硬化、铺装工程,地下管网污水、雨水的排水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围墙的建筑工程等,案涉工程合同价款5418227元,合同外工程价款1429111.11元,总计6847338.11元。故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引发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