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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武汉典佳********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鄂011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9
  •  
  • 【案例概要】

    原告肖*与被告武汉典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被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1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312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073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开车补贴11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62元;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武汉典佳********,担任配网设计员一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在线上正常提供劳动,但被告仅累计发放生活补贴2015.6元。202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7000元/月。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未支付原告的开车补贴1100元。由于被告克扣、拖欠工资,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7月26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合计13天。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90.59元(剔除克扣工资的月份)。解...(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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