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应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68237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22)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该肇事车辆损失费用评估过高,应当按照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评估。本案豫nr××**车辆损失费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车辆实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评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按照本次事故被上诉人实际所花费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金的责任,本车辆评估并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在...(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