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圣峰********(以下简称宁夏圣峰公司)、宁夏回族************(以下简称银川戒毒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宁夏圣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银川戒毒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20882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620882元利息42763元,支付逾期付款520882元利息13217元并按照上述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自2019年12月23日计至2022年2月16日);3.被告银川戒毒所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宁夏圣峰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银川戒毒所改扩建项目警察餐厅及警察训练用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所有分项工程预算总价为871971元,双方约定的最终合同结算价为566781.15元,工程结束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原告70%工程款;保修期两年,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经被告结算确认,原告实际完成了743343.15元工程量,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620882元未付,后被告于2021年8月9日再付100000元,剩余520882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圣峰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双方签订了明确的施工合同,现在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总工程款为566781.15元,我方已支付219400元,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我方应支付的金额为141695.2元,消防验收合格后我方应支付总数为合同总金额的70%即396746.8元,但目前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尚未进行,故该笔款项待消防验收合格后我方将予以支付,目前还未具备支付条件,剩余工程款在正式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目前也不具备支付条件。第二,由于该...(本文书还有8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