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与被告安徽星凯********(以下简称星凯公司)、凤阳县重***********(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被告星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汤**、被告重点工程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星凯公司给付成**质量保证金(工程款)172922.65元(最终审定工程价款5764088.49元×3%)及利息(以172922.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19万元范围内对成**承担付款责任;3.判决星凯公司、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已经生效的(2019)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月30日,星凯公司中标重点...(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