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代**向朱**支付欠款6666元;2.判令代**向朱**支付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lpr债务利息(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代**向朱**支付年利率24%的债务违约金(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担保费98元由代**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7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朱**借给代**(凉山州某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凉山州某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6666元现金用于救急,代**写下《欠条》,该欠条载明,今通过现金借朱**6666元,代**承诺将于2024年5月30日前还清,如有违约,则按照24%...(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