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三水支行)与被告朱**、莫**、朱**、佛山市三**********(以下简称恒天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莫**、朱**、恒天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三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38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的利息12865.75元、拖欠本金的罚息0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4.81元、复利0元,本息合计1397910.56元。从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增加185个基点计算利息,并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遇lpr调整,则罚息利率于每年4月28日调整);2.判令被告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朱**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房产【粤(2021)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6号】、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房产【粤(2021)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5号】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莫**、朱**、恒天利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本文书还有5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