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时**、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2811.67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6日9时20分许,赵*某驾驶苏u×××**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某某居委会路西组前路段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沿某某居委会路由西向东步行的张*发生碰撞,致张*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认定。2.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了医药费18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