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与被告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5744.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黄山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鸠江区黄山东路金菠浴室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鸠江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未赔偿原告分文,原告故此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黄山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鸠江区黄山东路金菠浴室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2...(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